7.5 消防设施


7.5.1 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1 根据选定的灭火方式和码头设计条件,油气化工码头可按需要配备下列消防设备:
    (1)泡沫炮、泡沫枪;
    (2)水炮、水枪;
    (3)干粉炮、干粉枪;
    (4)消防车;
    (5)消防船。
    7.5.1.2 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海港和河口港码头选用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
    7.5.1.3 消防设施及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
    7.5.1.4 油气化工码头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宜具备远程控制方式,消防炮的操作应具备遥控功能。
7.5.2 码头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 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经计算确定。
    7.5.2.2 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消防水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3 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单个泊位配置的泡沫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2.4 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的码头配置的消防水炮和泡沫炮,可与水上消防设备联合作业,共同满足射程和流量覆盖设计船型的要求。
    7.5.2.5 消防炮塔的高度应能满足消防炮炮口高于设计高水位时设计船型卸空状态下甲板面以上3.0m。
    7.5.2.6 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5m。消防炮塔的周围应设置检修通道。
    7.5.2.7 消防炮塔和带有消防炮的登船梯应设接地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
7.5.3 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码头选用移动消防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 消防水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消防水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3.2 泡沫炮应能保证流量和射程满足设计船型的液货舱范围,泡沫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7.5.3.3 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和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7.5.4 油气化工码头配置移动消防设备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5.4.1 移动炮流量不宜大于40L/s。
    7.5.4.2 水枪流量不应小于5.0L/s,泡沫枪的流量不应小于8.0L/s,按2支水枪和1支泡沫枪同时工作计算水量,工作时间应与各自消防系统供水时间一致。配套管牙接口宜选用DN65规格,出口压力大于0.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7.5.4.3 当采用自吸式空气泡沫枪时,宜选用容量25L的泡沫液背桶。
7.5.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雾)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7.5.6 油气化工码头水上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5.6.1 水上和陆上联合提供消防保护时,消防船或拖消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提供的消防水量和保护范围确定。
    7.5.6.2 40000m 3及以上舱容的液化天然气船舶和液化烃船舶、25万吨级及以上油品船舶在泊作业时,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监护;其他甲类特级码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值守。
    7.5.6.3 每艘消防船消防水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每艘拖消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泡沫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80L/s。每艘消防船或拖消船至少应配备5t泡沫液。
7.5.7 消防水泵站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5.7.1 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并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7.5.7.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5.7.3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4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7.5.7.5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应设压力表和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7.5.7.6 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但应具备手动功能,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7.5.8 消防水泵及稳压泵、泡沫液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应与主用泵的能力一致。
7.5.9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大于2min。
7.5.10 消防水主用泵采用电机拖动时,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拖动。消防水主用泵采用柴油机拖动时,备用泵也应采用柴油机拖动。
7.5.11 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不小于6h的要求,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不小于1h的要求。

条文说明
 
7.5.4 根据消防实践经验,码头上适当增加移动消防设备可以有效提高消防施救的灵活性。考虑到码头位于水上及操作空问等限制条件,消防车通常不考虑在码头上通行和进行施救作业,码头上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不考虑为消防车提供水源,仅是用于人工操作进行辅助灭火,且消火栓接口通常按SN65规格设置,基于以上因素,本规范提出消火栓用水量按2支5L/s水枪同时工作计算。
7.5.6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对沿海及内河港口的消防船或拖消船配置、运营体制、生产作业期间的水上消防值守现状进行了调研,开展了火灾案例及水上消防设施专题研究,结合码头防火等级管理要求制定本条文。
    油气化工码头水上消防船或拖消船其有机动性强、保护范围大、水源保障性好的优势。当码头灭火采用水陆域联合方式时,可以减少码头消防供水能力,但要求作业时配置消防船或拖消船进行监护,即船舶在泊期间,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执勤成备,当发生事故时可立即与码头上消防设施联合进行灭火施救。
    考虑到大型油气化工码头的重要性和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规定了一定等级的液化天然气、液化烃和油品船舶作业期间实施水上监护的强制要求。对于其他甲类特级码头,考虑有能力由陆上提供所需的消防用水,不再要求进行监护,结合区域联防条件等实施水上值守。
    根据现场调研,部分消防船或拖消船配置泡沫液数量不足,部分拖消船未配备泡沫液,在监护或值守作业时不满足消防要求。因此对消防船或拖消船配置泡沫液量提出要求。
7.5.10 本条依据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关于消防水泵动力源选择原则进行制定。
7.5.11 柴油机油料储备按消防水和泡沫混合液灭火时间要求配置。

 

目录导航